为进一步加强有机电子与信息显示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中心的教学、科研水平,指导、推动和评价中心的教学、科研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以及《“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教技【2012】7号)的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设立中心咨询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心咨询委员会是由有机电子与信息显示领域院士和杰出产业界代表组成的发扬学术民主、保障中心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组织,是中心学术评议、审议、论证的学术机构。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二条 中心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协同单位推荐,中心理事会提名产生。
委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一般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咨询委员会设秘书一名,根据学术咨询委员会的安排,完成各项日常性工作。
第三条 学术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二)为所在学科的学术带头人,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
(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有相应的学术水平。
第四条 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中心的重大政策、总体规划、方向遴选和实施管理等提供咨询,为重大课题的研究提供学术支持。
(二)对科研项目与成果的评审等学术工作进行评价和审定,听取并审议中心主任关于中心学术工作的年度报告,对中心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教学工作规划、科研工作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学术工作进行论证。
(三)其他须由咨询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咨询委员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由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
召开咨询委员会议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
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咨询委员会,以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临时事项,也可采取通讯方式议决有关事项。
咨询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含)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六条咨询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咨询委员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咨询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咨询委员会做出决议可采取协商的方法,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咨询委员会的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咨询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列席会议,但列席专家只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咨询委员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九条 各协同高校科研负责人、中心主任、副主任原则上应列席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咨询委员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条 咨询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形成的决议须整理成文,会后印发至咨询委员会各组成人员及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 咨询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