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2016]2号 有机电子与信息显示协同创新中心管理绩效奖励办法

2016-10-20

有机电子与信息显示协同创新中心

管理绩效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有机电子与信息显示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高效、独立运行,规范中心绩效管理,建立以岗定薪、流动竞争、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机制,根据中心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等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员绩效;充分发挥薪酬机制的激励作用,激发中心人员的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培养一支高素质、国际化、具有全球和市场意识的管理人员队伍,确保中心可持续发展,推进学校事业发展,助推学校战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奖励方案。

中心管理人员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行政管理、实验技术岗,根据行政管理、行政事务方面的参与程度与完成情况做出的贡献考核,分为A、B两大类。

  1. 管理人员A类:

    执行并推进协调理事会各项决议和规定;中心人员聘任、人才考核、学生联合培养、科研组织、项目孵化、经费保障与管理、资源整合与开放等相关管理事务,负责中心与学校其他部门的协调工作,在中心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根据工作业绩,享绩效奖励8000元/5000/3000/年。

  2. 管理人员B类:

    负责中心日常行政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在主任委员会指导下具体落实中心科研管理、人才培养、人事财务、资产、宣传等相关工作,根据工作业绩,享绩效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年

    

                   

第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由有机电子与信息显示协同创新中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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