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关于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2015-11-03

南京邮电大学关于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江苏高校协同创新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保障协同创新计划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90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4〕7号)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高校协同创新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用于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围绕协同创新计划开展创新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中心是创新计划的直接执行者,具体负责组织创新活动的开展,实行主任负责制,设立相应的组织管理部门。学校作为中心的牵头单位,成立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对中心运行和财务收支的监督管理机制,对协同创新计划的实施负总责。

第二章管理方式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有关校领导,教务(或研究生院)、科技、人事、财务、审计、资产、国际交流等部门负责同志,相关学科学术带头人以及校外协同方委派人员组成的中心管理委员会,有关校领导任主任。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和督促中心围绕重大任务需求导向建立健全协同创新机制,落实协同创新计划,落实协同研究人员及研究责任机制,协调协同各方共同开展创新活动;

(二)确定中心运行模式并任命中心管理层人选。与校外协同各方签定协同协议,明确协同各方包括投入资金和资源、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在内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责任。聘用专业律师作为管理委员会的法律顾问,依法保障协同协议顺利实施,维护协同各方权益;

(三)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制定中心财务管理细则及各项开支标准;

(四)审核中心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经费收支预算,并将审核确定的计划和预算于每年的三月底前或中心立项批复后的1个月内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因工作计划调整等情况确需调整年度经费预算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核报备手续后执行;

(五)审定中心提出的聘用人员条件、聘用方式,分配机制,贡献奖励机制,专用仪器设备租用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审核中心提出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方案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六)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委托学校财务处扎口管理中心财务工作,对中心所有经费收支实行专账明细核算。学校审计处负责对中心各项收支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每年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并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教育厅、财政厅;

(七)在学校内部和中心成员单位之间定期公开中心运行、人员聘用、资金使用及创新成果取得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五条中心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管理下开展创新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完善内部管理机构和内控机制,确保中心正常运行和创新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费收支预算(表样见附件),撰写编制年度工作自评报告、经费收支决算报管理委员会审定。多渠道筹措中心运行资金。接受管理委员会组织的年度财务审计;

(三)提出中心聘用人员条件、聘用方式,分配机制及贡献奖励机制,专用仪器设备租用方案等报管理委员会审定。提出必要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方案报管理委员会审核。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六条中心的各项财务收支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按资金来源渠道,分类专项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中心年度收支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学校年度部门预算。

(一)收入预算包括省财政资助资金、学校自筹资金、校外协同方投入到学校用于协同创新活动的资金。

(二)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专用仪器设备租用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材料试剂耗材费、委托测试化验分析加工费、燃料费、专家咨询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知识产权事务费、日常运行经费、专用设备运行维护费。

具体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及相关支出规定如下:

1.人员支出。是指中心聘用高校教师、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引进校外海外高层次人才从事全职、兼职工作,以及聘请法律顾问所需支付的薪酬、补贴、社会保险、人才引进费、工作贡献奖励等。人员支出应在报经中心管理委员会审定并报上级部门备案的人员名单及薪酬标准的范围内开支。

2.专用仪器设备租用费。是指中心开展创新活动需要租用中心以外的专门仪器设备发生的支出;

3.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是指中心开展创新活动所必须购置的专门仪器设备发生的支出。专用仪器设备购置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中心使用频率高且通过租用方式无法满足需求的仪器设备;(2)无法租用的仪器设备;

4.材料、试剂等耗材费。是指中心开展创新活动所消耗的实验材料、试剂等耗材的支出;

5.委托测试化验分析加工费。是指中心在开展创新活动过程中需要委托校外单位(包括校内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测试化验分析加工等支出;

6.燃料费。是指中心开展创新活动中大型仪器设备等运行发生的燃料消耗等支出;

7.专家咨询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专家咨询费是指中心在开展创新活动中因关键难题咨询需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用。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中心开展创新活动中中心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临时工作费用。专家费用的开支标准见下表:

专家级别

咨询方式

标准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各类讲课,含学术报告与讲座

每半天最高不超过3000元

正高职称人员

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副高职称人员

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正高职称人员

各类评审

1500/天

副高职称人员

1000/天

中职

800/天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会议咨询

800-1000(元/人·天)(第1、2天)

400-500(元/人·天)(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60-100(元/人·个项目)

其他人员

会议咨询

300-500(元/人·天)(第1、2天)

200-300(元/人·天)(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40-80(元/人·个项目)

8.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中心开展创新活动所需要支付资料版权及文献检索费、专用软件开发或购买费、网络建设与维护费、专利申请费、专利维护费等;

9.日常运行经费。是指中心日常管理所需的办公设备及用品购置、国内差旅费、会议费、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

10.专用设备运行维护费。是指中心开展创新活动过程中为保障租用或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持续正常运行所发生的维修和保养费用等。

(三)中心年度资金收支预算一经核定,必须严格按收支预算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可在不超过原计划10%(含)的幅度内调整,超过10%的,应报中心管理委员会重新核定,并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四)协同创新中心取得的各项资金,学校不计提管理费用。中心创新活动中所使用学校的水电气,房屋资源占用及物业管理等费用,根据实际耗用量与学校结算支付,在相关支出科目中列支。

第七条中心财政专项资金不得外拨。资金支付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直接支付方式。

第八条中心年度预算支出中形成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应按规定及时登记为中心的固定资产;各类实验元器件、材料耗材应指定专人保管及完善领用出库手续;各类设备及大宗物资采购,应按照《南京邮电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类中心聘用人员的薪酬、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的发放应提供真实完整的收款人信息,款项一律通过银行打卡方式,直接打入收款人银行账户,做到无现金发放,并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资金形成年度结存的,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中心应强化资金收支计划约束,按计划进度使用资金,各项支出根据中心管理委员会审定的预算方案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据实列支。学校财务处有权拒绝以下项目资金支付:

(一)与中心开展创新活动无关的支出;

(二)审批手续不全的支出;

(三)原始凭证不合规或不真实的支出;

(四)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的支出。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二条中心运行、创新活动及资金使用接受省教育厅、财政厅等上级部门全过程动态监管和考核验收。

第十三条学校作为协同方参与的其他协同创新中心所取得的经费,参照本办法管理。上级有关部门对相关条款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协同创新中心20××年度经费收支预算表


附件:









××协同创新中心20××年度经费收支预算表

牵头高校(公章):






牵头高校负责人: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型号

数量

单价

支出
金额

资金来源(收入)

小计

省财政

牵头高校

协同单位

合计







一、人员支出小计






1牵头高校






2非牵头高校






二、专用仪器设备租用费小计









1 ××设备









2 ××设备









……









三、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小计









1 ××设备









2 ××设备









……









四、材料、试剂等耗材费小计






五、委托测试化验分析加工费小计






六、燃料费小计






七、专家咨询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小计






1






2






……






八、知识产权事务费小计






九、日常运行经费小计






1办公设备及用品购置









××设备









××设备









……









2国内差旅费






3会议费






4水电气费






5物业管理费






……






十、专用设备运行维护费小计






中心负责人:

牵头高校财务处负责人:





说明:









1表中划“—”部分无需填列数据。

2支出合计数须等于资金来源合计数。

3专用仪器设备购置须另外提供确需购置设备清单、中心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审核报告以及设备无法租用的原因等内容。

4人员薪酬须另外提供人员名单及薪酬标准。